陕西省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加强我省基础教育教学的宏观指导和顶层设计,充分发挥省内专家组织对基础教育教学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功能,切实提高基础教育教学能力,实现陕西基础教育质量稳步快速提升,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聘请专家组成陕西省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教指委”)。
第二条 省教指委由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组建,是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聘请并领导的指导陕西基础教育教学的最高专家组织,具有非常设机构的性质。
第三条 为做好省教指委规范管理和服务指导工作,根据《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基础教育教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组织和开展基础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研究推动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有关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专项调研,并以研究成果指导相关工作。
第五条 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基础教育教学与现代教育教学理念、现代教育技术深度融合,打造一批引领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方向的精品课程,引领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方向;开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评价与咨询,推进我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进程;为我省基础教育发展提供建议咨询,指导基础教育学校形成教育教学改革良好氛围;推进师资队伍培训;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指导下,承担部分基础教育教学项目评审工作。
第六条 建设陕西省基础教育专业共同体。指导我省幼儿园、中小学、相关高校与科研院所以合作共享为核心,实现省内基础教育资源共建共享、联合开放、协同创新,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探索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的方法途径,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第七条 开展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总结推广教育教学改革的成果经验,推广应用优秀教育教学成果,促进基础教育先进教育理念、教育方法的推广和应用。
第八条 承担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九条 省教指委原则上覆盖基础教育各学科(领域)教学及专项工作。各委员会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条 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对所在委员会工作进行统一协调部署;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建设工作;秘书长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聘请,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工作委员会总人数应不少于11人,原则上不超过20人。
第十二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一个聘期为五年,视情况需要可续任。
第十三条 省教指委设立秘书长单位,负责统筹协调省教指委各委员会工作,落实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交办的各项任务。秘书长单位成立秘书处,负责督促各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收集各委员会工作动态和学术交流情况,编发省教指委工作简报;积极与国家教指委联系对接,及时了解工作情况。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四条 省教指委委员由陕西省各市教育行政、教研、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组成。委员任职条件如下:
(一)政治立场坚定,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熟悉教育政策,深刻理解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方向,教育理念先进,具有改革创新意识;
(三)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政治责任感,乐于为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服务,能够保证时间参加教指委各项工作;
(四)专业能力过硬,学术思想端正,遵循教育规律,在基础教育领域中有较高的权威性或在教育教学实践方面有广泛的影响力,教育一线人员原则上为正高级教师或特级教师,研究人员原则上为教授(研究员)三级以上岗位,国家课程标准研制专家和基础教育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获得者优先。
(五)身体状况良好,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十五条 委员权利:
(一)参加省教指委组织的各种调研、评估、评审、评议、咨询等活动。
(二)获知省教指委有关规定、决定和意见。
(三)对我省基础教育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委员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省教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省教指委委员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四)在陕西省基础教育教学工作方面提供理论支持与实践指导。
(五)积极主动推动所在地方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按期组织制定所在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并报省教指委秘书处备案。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所在委员会工作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重大节点性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有关材料报省教指委秘书处审核。
(四)积极配合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组织开展涉及相关专业或行业领域的人才培养工作。
(五)委员会承担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副主任委员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员委托组织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助主任委员做好委员会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受主任委员委托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议题。
(四)协助主任委员指导秘书长做好工作。
(五)协助主任委员做好委员会承担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十九条 建立省教指委主任委员会议和秘书长联席会议制度。主任委员会议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定期组织召开,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会议负责省教指委建设的总体工作,审议省教指委章程,研究部署省教指委工作,提出教指委委员届中调整建议,讨论决定省教指委其他重大事项。主任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不少于2/3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会议人员2/3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认为通过。秘书长联席会议由秘书长单位定期组织召开,负责拟制省教委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任务,拟制省教指委年度总结,梳理年度工作成绩、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审定印发。
第二十条 建立各专业类(专项)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制度。各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各委员会应及时向省教指委秘书处报告全体委员会议召开情况。
全体委员会议职责是,研究并通过该委员会工作细则、组织运行机制等工作制度,研究并通过委员会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听取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的其他委员)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其它需要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事项。
无法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委员需书面请假并报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一条 需要由各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不少于2/3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并经出席会议全体成员充分酝酿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由出席会议人员2/3及以上表决同意方可认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各委员会应至少每6个月向省教育厅报告1次其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委员参加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各委员会研究形成的各种标准、规范、报告、政策建议等指导性文件,需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审核,相关材料如需发至有关高校(单位),需经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批准。
各委员会组织开展全省会议、评比、培训、赛事等活动,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报省级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工作方案及进展情况需及时报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审批。活动一般不得无故收取费用,如接受社会捐助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厅根据各工作委员会委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对委员进行届中调整。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原则上不再聘任:
1.不符合任职条件。
2.未履行委员职责,一个自然年内从未参与省教指委活动、相关会议或提交工作报告,其委员资格将自行终止。
3.因工作变动、个人原因等主动提出辞呈。
4.委员所在单位申请变更委员人选。
5.因其他原因不适合担任委员职务。
(二)根据工作需要增补聘任新委员:
1.增补的委员需要符合委员选聘与任职条件。
2.增补的委员聘期至本届教指委聘期届满止。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主任委员所在单位应对教指委的日常工作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各委员会开展工作时如需使用印章,由主任委员所在单位代章或经主任委员授权由秘书长所在单位代章。委员所在单位对委员的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各工作委员会如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不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委员会可依据本章程制订工作实施细则,并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核定后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